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环境保护、文物旅游、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管理职责范围,制定文明行为工作规范,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依法制止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