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文明行为鼓励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扶老、助残、救急、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