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城市供水企业未建立完整档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村镇供水企业未建立完整档案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