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城市供水企业未建立完整档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村镇供水企业未建立完整档案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