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城市供水企业未对生产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或者未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村镇供水企业未对生产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或者未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