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城市供水企业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对饮用水相关指标进行检测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村镇供水企业未定期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进行检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