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集中式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职能部门联合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