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是指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供水企业统一净化和消毒后,进入输水管网送至用户且日供水规模达到一百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一千人以上的饮用水。

集中式饮用水安全包括水质安全和水量安全。水质安全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相关卫生标准;水量安全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水量能够持续、稳定满足居民生活用水需求。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