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本条例施行前在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造成相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失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给食性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