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和保护本辖区集中式饮用水备用水源,并建设完备的取水、输水系统,保证应急状态下的正常启用。

不具备双水源建设条件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通过联网供水等方式保障应急供水。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