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发现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或者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