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营造社会共同依法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氛围。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