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要求,制定城市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研究解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并承担重大复杂案件的执法工作。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房管、交通、经信、水务、园林绿化、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