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执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的,可以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申诉、检举。接到申诉、检举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及时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