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培训、岗位交流、督察考核、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等制度。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和管理。经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生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查处建议。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