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追究行政责任。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执法协作的监督,对怠于履行协作职责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追究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