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建立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禁止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相关联。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