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并按照规定配置执法装备。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