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当场制作清单并交付当事人。清单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先行登记保存的清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先行登记保存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表面完好程度;(三)当事人领回工具和其他物品的条件;(四)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