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当场制作清单并交付当事人。清单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先行登记保存的清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先行登记保存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表面完好程度;

(三)当事人领回工具和其他物品的条件;

(四)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