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