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方式,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市民有权对执法活动录音录像。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