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行统一招录制度,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取。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经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执法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每年不得低于两次。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