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特定区域派驻执法机构,具体负责该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派驻执法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城市管理事项,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