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权限和责任边界争议问题。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