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职责第十条有效已由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采取的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其他部门不得再行使,其他部门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与其他部门建立权责明确的协作机制。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