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查处而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