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海洋与渔业、港口、海事、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