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建设与管养并重,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