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四节 施工场地管理第五十三条已修改通讯、邮政、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市政、绿化等设施的施工作业,责任人应当保持作业环境的整洁。施工中的污泥、弃土、弃料、枝叶等应当及时清运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