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通讯、邮政、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市政、绿化等设施的施工作业,责任人应当保持作业环境的整洁。施工中的污泥、弃土、弃料、枝叶等应当及时清运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