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废弃物,应当交给经核准的处置、运输、消纳单位处理。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密闭运输;

(二)严禁超载;

(三)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四)不得沿途丢弃、遗撒;

(五)随车携带车辆运输处置证明和车辆准运证;

(六)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运送到指定场地;

(七)车辆加装数字化监控设备,放大号牌应当清晰、完整;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违反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沿途丢弃、遗撒垃圾,污染路面的,责令运输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违反第二款第六项规定,车辆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