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围挡设施、垃圾收集容器、临时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施工场地范围外不得堆放物料、机具和废弃物等。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违反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