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四节 施工场地管理第五十一条已修改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围挡设施、垃圾收集容器、临时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施工场地范围外不得堆放物料、机具和废弃物等。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违反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