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四节 施工场地管理第五十条已修改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取得处置许可。未经许可,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