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违反前款规定污染环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