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三节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禁止在城市化地区饲养猪、羊、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前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只(头)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