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禁止在城市化地区饲养猪、羊、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前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只(头)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