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随意丢弃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二)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弃杂物;
(三)随地吐痰、便溺;
(四)将经营场所内的生活垃圾、商品包装等废弃物倾倒或者抛弃至公共区域;
(五)向花坛、绿化带、雨水管道、窨井扫入或者倾倒垃圾;
(六)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