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从事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餐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放废油、餐饮污水等废弃物污染路面和公共场地。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