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鼓励沿街单位对外开放内部厕所,供社会公众使用。

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任人,应当按照管理标准进行管理、维护,确保设施整洁、完好、正常运行。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