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二节 环境卫生设施第四十二条已修改鼓励沿街单位对外开放内部厕所,供社会公众使用。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任人,应当按照管理标准进行管理、维护,确保设施整洁、完好、正常运行。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