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投放。

农贸市场、果品批发市场等产生大量有机易腐垃圾的单位,应当将有机易腐垃圾单独分类和投放。

城市公园、林地、道路绿化养护和风景名胜区等管理单位,应当将养护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树木、枝叶等园林绿化垃圾单独分类和存放。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