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一节 城市垃圾处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投放。农贸市场、果品批发市场等产生大量有机易腐垃圾的单位,应当将有机易腐垃圾单独分类和投放。城市公园、林地、道路绿化养护和风景名胜区等管理单位,应当将养护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树木、枝叶等园林绿化垃圾单独分类和存放。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