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一节 城市垃圾处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