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清运至指定的场所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