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行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制度,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