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一节 城市垃圾处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行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制度,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