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非机动车停车点位或者经营性停车区域。

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点位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公众通行。

医院、学校、银行、商场等非机动车数量较多、需要占用人行道等公共场地停车的单位,应当将停车区域纳入单位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范围,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提供无偿停车服务,保持车辆有序停放。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