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四节 停车场所和车辆停放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鼓励位于城市中心区、商业核心区、旅游景区附近的机关事业单位在重要节日、重大商贸活动期间开放停车场所。车辆停放应当遵守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