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的设置者、经营者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承担维护管理责任,保持广告设施、店招标牌的牢固安全、形象完好,所展示的图像和文字应当保持完整、清晰。
对残损的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者、经营者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违反第二款规定,不及时修复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修复店招标牌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