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二节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道路路牙石或者沿路牙石设置实体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城市道路范围内的盲道。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