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道路路牙石或者沿路牙石设置实体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城市道路范围内的盲道。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