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一节 建筑物和构筑物第十七条已修改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张贴、安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