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张贴、安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