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与街道设置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进行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除有特殊规定外,不得设置实体围墙。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