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一节 建筑物和构筑物第十八条已修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与街道设置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进行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除有特殊规定外,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