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一节 建筑物和构筑物第十六条已修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其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清洗、粉刷;出现污迹、锈蚀、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