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其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清洗、粉刷;出现污迹、锈蚀、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