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车辆停放整齐有序,无违反规定设摊、搭建、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物品等现象;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污水、污迹和其他污染物、废弃物;
(三)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整洁、完好、美观;
(四)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